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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同志:
  我新婚後,與丈夫租住了陸某的房子,並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6年,我可以重新進行裝修,但費用自理。此後,我花費了3萬餘元裝修該房。
  可我入住才4個月,陸某便要我搬走,理由是他建造房屋時並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該房屬於違章建築,已被政府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我要求陸某賠償我的裝修損失,但陸某以拆房是由於被政府強制、並非出於自願為由拒絕賠償。請問,出租違章建築,陸某應否賠償我的裝修損失?
  讀者 雷彤彤
  雷彤彤讀者:
  陸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他應當賠償你的裝修損失。一方面,你與陸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也指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正因為陸某建造、出租的房屋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證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決定了你與陸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從簽訂之日起便沒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陸某必須向你賠償損失。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鑒於你與陸某之間房屋租賃合同的無效,是由於陸某故意隱瞞房屋系違章建築的重要事實所造成,且陸某明知違章建築隨時都有被拆除的風險,如果讓你裝修意味著所花去的費用可能打水漂,卻未如實告知,對你的損失聽之任之,存在主觀過錯。而你之所以與陸某簽約、裝修,是出於對陸某的信賴。你所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與陸某的過錯之間具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繫。也就是說,陸某有義務賠償你的損失。
  本報法律組  (原標題:房東應否賠償租戶裝修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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